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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明确了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若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明确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包括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从准则中不难看出新会计准则与原来的企业会计制度在借款费用核算上已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将对新旧准则在借款费用核算上的差异进行分析,并举例加以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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