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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美国和德国二十世纪的劳工运动出发,分析两种典型的集体谈判模式之间的关键差异,并试图探讨其历史成因.在战后经济复苏过程中,集体谈判在两国都得以制度化,然而其具体形式和运行效果却大相径庭.本文通过对这两种制度的历史比较,认为最初两国工会都接受了改良主义的产业关系理念,但是在建立“社会契约”过程中德国呈现为社会伙伴关系,而美国则是劳资竞争伙伴关系.从根本上说,特定的历史条件虽然限制了劳工运动的空间,但是两国工会在与国家和雇主的互动中仍然各自有所坚持与退让,而这些选择最终构建了大相径庭的制度.同时,集体谈判制度作为互动的结果,又反过来影响各国长期的产业关系及其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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