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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投资方在出资尚未完全到位甚至还未出资的情况下有可能成为被投资方的股东,并拥有或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作为投资方是否应该对未实际出资的股权投资进行确认,这一问题在现行会计准则中并没有明确,故在实务中有关该问题的会计处理分歧较多.本文结合实例探讨后认为,投资方对其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在其财务报表中不能进行确认,但如果投资方将被投资方纳入了合并范围,投资方在其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中则仍然需要考虑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对合并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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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企业因政府搬迁补偿款会计处理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在实务中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各方对此还存在分歧.该分歧主要集中于对三种会计处理的选择上:一是部分补偿款确认为资产处置,部分补偿款确认为政府补助;二是全部补偿款确认为资产处置;三是全部补偿款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本文基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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