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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引起了多方的广泛关注并且引发了社会各界的热议,认真读过之后,感触颇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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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甄律师,您好.我在2002年第四期《北京统计》上看到了市统计局公布的几个行政审批程序的规定.里面提到市统计局一共制定了8个行政审批事项办事程序,但只选登了其中的4个.我想详细了解一下所有8个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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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将本人的《统计证》借给他人使用案案情简介:《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统计人员必须取得市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证》方可从事统计工作。”王某是某宾馆的统计员,于2000年领取了《统计证》。2002年6月,王某调离该单位后,该宾馆聘用李某作为该单位的统计员,但李某没有《统计证》。2002年7月,区统计局对该宾馆进行统计行政执法检查,为应付检查,该宾馆领导找到王某,让其将本人的《统计证》暂借给李某,检查完后再还给王某,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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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甄律师,在前两次的甄律师信箱栏目中,您在讲解新的<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作了哪些修改时,谈到了有关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问题.您还说,北京市统计局发布了<北京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我想向您了解一下什么是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北京市统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我是一名企业的统计人员,去年刚刚取得了<统计证>,是否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如果需要参加,我应该学习什么?怎样参加继续教育?如果没有参加继续教育会有什么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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