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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朋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6,(5):42-43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是对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及质量标志等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法律限定。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限定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不严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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