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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苏武荣 《秘书》2014,(4):9-11
批转、转发与印发,是公文处理工作中常见的发文方式,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出现界限不清、混淆错用等问题。关于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如何使其标题简洁,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文件是否应作为附件,其版记如何标注等问题,学界时有争论。笔者结合多年的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实践,谈谈个人见解。  相似文献   
2.
苏武荣 《秘书》2013,(9):13-15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配套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格式》")的出台,首次实现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的统一,解决了实践过程中有过争议但认识趋同的一些问题,不过仍有一些问题尚未明确规定。关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  相似文献   
3.
苏武荣 《秘书》2014,(1):33-36
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是揭示公文的来源、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  相似文献   
4.
苏武荣 《秘书》2014,(9):35-37
请示和报告是党政机关常用的两种公文。《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但在实际工作中,混用请示与报告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本文结合公文写作与处理工作实践,多角度分析请示与报告混用的原因,并指出请示、报告的使用要领。  相似文献   
5.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是党政机关为适应工作需要,首次统一公文处理规范标准,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具有重要意义。由于党、政机关的职能和工作内容不同,工作方式存在差异,以往的行文习惯也有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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