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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03年6月12日原告沈阳某机械厂与被告辽宁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承揽合同,后经被告方口头同意,原告将合同的全部任务转给原告沈阳某设备厂。三方的合同关系确定后,原告沈阳某设备厂在合同履行期内完成了生产工作,即电话通知被告提货,而被告却未提货。于是原告沈阳某设备厂将货物送至被告处,被告清点并接收了货物,同时出具收条。被告于2005年2月5日付给原告沈阳某设备厂加工费6500元人民币,余额未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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