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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曾海 《企业管理(北京)》2004,(12):55-56
陈某于1997年1月10日进入A公司工作。2001年5月30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在日本研修、实习条件》的协议,协议约定:陈某赴日本研修1年、实习2年共三年;陈某先预付人民币3万元给A公司作为保证金,陈某结束研修实习后,在A公司圆满工作1年后全数返还;如陈某失去在日本的居留资格、研修实习或生活态度相当恶劣时,中止研修实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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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曾海 《企业管理(北京)》2004,(12):56-57
李某原系一广州外资软件公司的首席设计师,1998年4月进往前公司。2001年11月1日突然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将搬至北京,员工愿随搬迁的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不愿搬迁的,公司将自11月底解除合同。李某不愿随公司搬迁,于是公司于2001年12月初为李某办理了退工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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