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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正由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应属该草案第六章所规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此类建筑物一般由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共同组成.共有部分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不属专有而由全体或部分区分所有人法定或约定共有的部分.商品房住宅小区内的共有部分一般可分为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本体附属设施、建筑物基地、附属建筑物等类型.物业管理实践中,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各相关权利人针对该共有部分的使用问题往往会产生矛盾与争执.下文拟从纠纷客体角度分析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典型形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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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一章内容直接涉及物业管理,为物业管理定纷止争,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物业管理企业更好地为业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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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类主体在使用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时所生民事纠纷较为突出。而对此类纠纷,《民法通则》仅有相邻关系、共有关系之一般规定,建设部《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亦仅作出原则性规定,内容尚不完善。为有效解决此类纠纷,完善有关解决商品房住宅小区内共有部分使用纠纷的法律、法规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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