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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德忠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1,(8):17-21
专利回授可以分为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美国和欧共体对于排他性回授条款的态度并不是十分严格地禁止,美国最高法院并不认为排他性回授是当然违法和不可执行的;欧共体对排他性回授的规定非常详细具体,考虑到了可分离的改进技术和不可分离的改进技术的不同情况而加以区别对待。非排他性的回授使被许可人可以自由地将改进技术许可给他人,因此更不可能具有反竞争效果。考虑到排他性回授与非排他性回授的区别,可分离改进专利与不可分离改进专利的区别以及许可方的市场地位等因素,我国应将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结合适用处理有关回授的争议。 相似文献
2.
持续10年的欧盟与微软之间反垄断的官司终于在2007年10月以微软认罚而告终。事件经过大致如下:1998年12月,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投诉,状告微软拒绝提供视窗操作系统服务器软件的相关兼容信息。2004年3月24日,欧盟认定微软违规,对其开出一张4.97亿欧元的罚单,并责令其在120天内向其他竞争对手开放代码,在90天内提供不带媒体播放器的视窗系统,欧盟随即进行上诉。2006年7月12日,欧盟认定微软未执行欧盟的裁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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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19世纪末,为了避免因个别垄断资本的过分膨胀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更加激化资本主义时期的各种基本矛盾从而危害资本主义制度;同时也为了通过排除垄断、不正当的交易限制和不公平的贸易行为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持美国资本主义经济竞争的有效性和充分的活力,美国国会在1890年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即<谢尔曼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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