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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媛玲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02,16(4):17-19
<正> 我国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研究和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得资本化;在目前的会计实务中,研发费用一般也是作为期间费用处理的,属于管理费用中的一项;但在理论界,对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还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活动,目的是让企业在未来能更好地发展,与未来各期的收益密切相关,所以研发费用在本质上是一项资本性支出,应确认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并按一定方法在收益期内进行摊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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