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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行的《广州市职工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是根据近几年来企业在实施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难于操作的问题而制定的,它是确定伤病职工“是否需停工治疗”或“是否需连续停工系统治疗”,以及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状态和作为确认是否给伤病职工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的重要的政策依据。伤病职工符合常见病病情相对稳定确认标准时,可不给予病假待遇;其患病期间合同期满,医疗期未满时,企业可不续订劳动合同;在其被  相似文献   
2.
案例:何某,男,34岁,系广州某酒店劳动合同制工人,1994年7月20日被招入该酒店工作,合同期3年,至1997年7月20日期满。1997年6月26日何某因慢性鼻窦炎到医院复查、体检,医生认为他的鼻咽部有些粗糙,怀疑其患“鼻咽癌”,要求作进一步检查,但直至7月31日医院仍不能确诊是否患鼻咽癌。何某除慢性鼻窦炎外,还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故一直“病休”,累计的医疗期已超过其根据实  相似文献   
3.
案例:彭某,女,26岁,原珠辉酒店劳动合同制职工。她1994年12月28日被招入该酒店酒楼当服务员,合同期三年,至1997年12月28日期满。1997年5月9日她患了乙型肝炎住院治疗,出院后继续病休。单位根据她的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给她三个月的医疗期,至1997年11月9日止,她在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已超过三个月,即医疗期已满,但她的病情尚未完全痊愈,乙肝表面抗原(HBsAg)和 e 抗原  相似文献   
4.
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工伤康复都是工伤保险的重要内容,组成了"三位一体"有机整体和制度体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事故预防和职业病预防是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经验也证明,加强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是控制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有效途径。要做好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必须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源头,将预防重点放在事故高发行业,并对整个劳动过程加强劳动安全生产、劳动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为了实现这一点,应注重分析工伤预防费的重点投入行业和途径,使预防措施有效可靠。  相似文献   
5.
案例:骆某,女,28岁,系广州某中外合资企业的劳动合同制职工,1996年1月结婚,1997年8月产一女孩,并已办理独生子女证。骆某分娩前因血压升高,血糖也偏高,身体状态较差,故提前住院待娩。为保母子平安,医院在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剖腹产,但产后合并感染等。住院一个多月,共用去医疗费一万三千多元。单位在对其医疗费核销时,发现有二千多元的自费药,一千多元为看护费,二千二百多元为营养药品费,故将其剔除不予报销。骆某认  相似文献   
6.
案例:尹某,女,45周岁,连续工龄20年,系某国有企业的固定工。1996年4月21日与单位签订了两年劳动合同,1998年4月21日将期满。由于她劳动合同期满时超过45周岁,又没有什么技术专长,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担心找不到工作,更为以后不知是否能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发愁,单位也希望政府能对他们有所照顾。专家评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出现此类问题是在所难免的,此类职工由于年龄偏大,又没什么专长,担心日后生  相似文献   
7.
案例:陈某,男,43岁,连续工龄26年,系广州市某国有机器厂固定工。1990年2月起因类风湿性关节炎,双手每个指间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并患有慢性迁延性肝炎而长期病休吃劳保迄今。1994年8月,单位接上级部门要求,要在全厂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为此,单位要求陈某也应签订劳动合同。但陈某对此不甚理解,既然单位已批准其长期病休,为何还要签订劳动合同。专家评析:劳动部劳部发〔1995〕202号“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体、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  相似文献   
8.
案例:梁某,男,54岁,连续工龄30年,是广州某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固定工,1994年2月起因患冠心病经常出现心绞痛,以及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单位批准其吃劳保。1995年11月,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要求他鉴定复查,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他也因此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之后梁某也能按单位决定回单位试工、复工。1997年6月,梁某病情日趋严  相似文献   
9.
案例:黎某,男,52岁,连续工龄30年,是广州某国有企业的固定工,1995年2月起因患冠心病经常出现心绞痛,以及支气管哮喘反复发作,单位批准其吃劳保。1995年11月,单位医务劳动鉴定小组要求他鉴定复查,确认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按规定,双方签订了三年劳动合同,他也因此转制为劳动合同制工。之后黎某也能按单位决定回单位试工、复工。2000年6月,黎某病情日趋严重,出现了心肌梗塞,心脏功能经常在四级,肺功能也明显下降,黎某认为他应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向单位提出办  相似文献   
10.
案例:高某,女,25岁,系广州市某中外合资企业劳动合同制职工。1994年12月28日被招入该单位当劳动合同制职工,合同期三年,至1997年12月28日止。高某1995年6月按规定登记结婚,1997年2月领取生育指标证明,但一直到11月30日才被医院确诊为怀孕,同年12月5日当单位通知其合同期届满不再续订合同时,她才将怀孕的情况告知单位,要求与单位续签合同,但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同意她的请求,高某因此与单位发生了争议。专家评析: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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