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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1997年修订刑法时在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增加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与玩忽职守行为相并列,从而增设了滥用职权罪。而现行的刑法却没有规定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形式规定不明,导致了认定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的难度较大,且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本文拟通过对故意说、过失说、复合罪过形式说这三个观点的介绍与评析,研究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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