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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我国不动产登记赔偿责任的高层次立法空白,使得登记错误的受害人可依"法"主张因登记错误遭受的损失。该法第21条对不动产登记当事人和登记机构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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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建配套的概念和分类目前,我国立法未对公建配套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原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设计规范》中称之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及规章中,多表述为"居住区配建设施"或"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一般而言,公建配套是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居住区的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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