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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1年,A蚕丝厂通过划拨方式取得B市中心地带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用途为工业和住宅。按照规划设计条件,A厂在该宗地上修建了厂房和职工宿舍。  相似文献   
2.
案例A公司为B市大型能源企业,从事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等业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时,该公司由于某些油气井和矿山选址不确定,无法全部准确在规划图上标注项目位置。2011年,A公司需要占用C村的20亩土地进行油气井钻井工程建设,其中包括8亩基本农田。在上报用地预审和审批时,由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B市国土资源局在用地审查时未予通过。A公司认为,  相似文献   
3.
案例2010年10月,A公司经过招拍挂程序取得一宗50亩土地的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2012年7月,A公司打算将该宗土地抵押给银行申请贷款。8月,A公司向B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抵押申请,提交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证明材料,但并未提交地上物产权证明,也没有投资强度评估报告。B市国土资源局以A公司提交材料不全、涉嫌土地闲置未作处理为由,拒绝受理土地抵押申请。A公司不服,于是向B市所在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国土资源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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