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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不得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也就是说,我国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研发成本一律采用全部费用化,而不在表内予以反映。对此,本文作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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