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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启柏 《当代经理人(中旬刊)》2006,(9)
对于认定事实错误的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有错必纠原则,应当提起再审程序,而按照一事不再理原则却不应当提起再审程序。面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审判监督程序之间的冲突和矛盾,需要重新审视两者的内涵。用公正和人权的价值理念,协调两者的关系,重新构建审判监督程序的申请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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