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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买卖契约作为重要的契约类型之一,一方面,在国家法的统一规范与国家政权的竭力参与下,表现出较高的统一性,其外在形式日趋规范与统一,契约内容渐趋明确与固定;另一方面,则因受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风俗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在契约主体构成、交易标的选择,还是要件设置和订立程序方面又都表现出较为明显的地区差异性。对买卖契约地区差异性的表现及其生成原因的分析,有助于为我们正确理解和把握清代国家法律规范与民间契约订立惯习共同作用下的契约实践,以及买卖契约对地区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百姓日常生活的规范和影响,提供新的视角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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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有企业经历了多种改革尝试,从1978年的扩权试点和利润分成到两步利改税,再到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平均每隔三、四年就有新的改革措施出台,其总的趋势是向企业“放权让利”。进入九十年代以后,人们发现,这种“放权让利”式的改革已走到了尽头,实践证明“放权让利”虽能调动企业积极性,但不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而且这种改革的效应递减,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企业效益连年下降。因此,从1992年起。国有企业改革又进入转换经营机制阶段,其思路是通过国有企业产权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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