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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理论对国际先进的的继承权的客体界定和转继承制度认识不足,司法实践往往将转继承混同于一般继承.产生了关于转继承的理论曲解和不当裁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适当借鉴国外转继承制度的成熟做法,进一步在立法中完善转继承制度,终止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相关不正确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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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隐制度又称亲亲相隐,是我国古代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自汉宣帝始入律,在以后历朝历代均得到不同程度的发展,成熟于唐并奉行于中国后续封建社会的全过程.我国古代容隐制度根植于家国同构这一特殊的社会历史背景,具有鲜明的儒家文化特征和灵妙的社会历史功用.新中国成立后它被作为"封建主义垃圾和民主法治的障碍"而被扫进了垃圾箱.然而从古到今,容隐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制度和不同的法系国家中就存在,整理和重新认识我国古代的这项重要法律制度,去其糟粕并赋予其一定的制度文明价值,对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仍然有着一定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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