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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体系的发展,先后经历了萌芽、形成、完善的阶段,但当前仍存不少争议,焦点是税和费是否存在税理重复问题。税收是国家为履行公共职能参与社会再分配的强制手段,补偿费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的方式,两者的依据和目标都不同,决定了"税费并存"应是我国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基本框架。为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遏制粗放式开采、不公平竞争等行为,应采取扩大资源税"从价计征"的适用范围、完善补偿费征收方式、统一矿业权取得机制等措施,完善资源税费体系,促进我国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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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省直管县”财政体制下,省级财政直接管理地市与县(市)财政,地方政府间在事权和支出责任、收入的划分,以及省对以下转移支付补助、专项拨款补助、各项结算补助、预算资金调度等都是省直接对地市和县(市).地市没有管理县(市)财政的职能,不直接与县(市)发生财政关系。省管县财政体制与市管县财政体制相比,具有明显的优点:一是有利于减少财政管理层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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