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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国琳 《活力》2006,(2):80-80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视同销售”。由于会计制度对税法规定的视同消售行为不要求确认收入,因此造成了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需要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笔者认为,对视同销售业务应当区分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分别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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