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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系证券公司自己买卖证券的业务,具有决策的自主性、交易的风险性、收益的不稳定性等特点。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自营业务要专设账户、单独管理;2005年10月27日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但是证券公司为了牟取私利或操纵市场,经常违规在账外进行证券自营业务的买卖。目前在国内证券市场中,分有不同类别的账户,这些账户分别归不同的投资者使用。其中,A字头的账户归普通投资者专用,B字头账户归机构投资者使用,D字头账户则是券商自营业务的专用账户。如果有人游离于规定账户之外,便逃脱了监管机构的监督。那些违规进行自营业务的券商,就是在使用其他账户。目前中国的所有证券公司几乎都有在账外设立账户进行自营业务的操作,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存在使用不规范账户进行自营、超比例持仓、持股集中或涉嫌操纵市场等问题,相关监管部门屡禁不止,该问题已经成为证券公司的主要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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