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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文婕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2021,28(4):41-54
WTO改革的"包容性"方案针对的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普遍性"困境:在规则上,"市场化"标准难以形成普遍性共识;在体制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存续与升级之争导致规则的普遍性适用分歧;在法理上,多元成员间的现实差异和为实现形式普遍性而内嵌的融合机制,导致了多边体制内生的"普遍性"悖论。该困境的溢出效应表现为多边体制外"市场化"规则的普遍性升级和泛区域小多边机制的普遍性效应。当前权力与规则双驱并行的国际造法现实,决定了多边体制改革的包容性进路,即在多元差异化主体间的最底线求同。中国应以包容的"多元共同体"为目标,重视小多边造法活动的普遍性辐射效应,主动提供区域治理公共产品,以有效引领普遍性困境的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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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边投资协定"投资"定义的范式定位应以缔约国兼具资本输入与输出国的双重角色为依托,更精准地界定"投资"范围。定义的结构范式包括"开放式"与"封闭式",二者涵盖范围大致相当,受采用的数量却不成比例,原因在于其所在条约的目标定位有投资保护与经济一体化之异。内容范式包括投资的内涵界定、外延列举与限制性要素,其中对投资范围起实质性限定作用的是限制性要素。中美谈判应采用"开放式"结构范式,以"资产"为基础加封闭式类型列举清单,并结合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对限制性要素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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