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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二条规定:“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的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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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房产登记实务中,全国大多房产登记机构不接受所谓的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公证机构出具此类的委托公证文书不为登记机构所采信,给当事人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此问题已在相关文章简要作了阐述,但并未展开,为此,笔者特撰此文,作进一步探讨。一、代理的概念及特征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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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建工程抵押是当前房产登记中经常遇到的一种登记类型,当中存有不同的情形,各地登记机构对其理解不一致,操作方式也是截然不同,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也直接影响了登记的公信力,笔者在此详尽梳理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的若干问题,并作一探讨。一、在建工程是否符合物权客体要求抵押权作为物权的一种,应当符合物权客体要求,作为物权的客体,需为人力所能控制并具有价值的有体物。就在建工程而言,属于正在建造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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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可否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按现行房地分离的管理体制,国土部门负责纯土地的抵押,在土地上已存有建筑物,则由房管部门办理建筑物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在土地使用权已抵押情况下,如何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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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城房管法》)制定于1994年,2007年《物权法》通过后,《城房管法》作了相应的修订,增加了一条(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当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在进行《城房管法》的修订工作,笔者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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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常态交易的完成,一般需要如下几个过程,首先,出卖人与买受人须达成买卖的合意(合同),这时债权即为产生。然后,出卖人与买受人对这个合同履行完毕,此时,买受人取得所需之物,而出卖人取得对价(一般为金钱),物权就此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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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物权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一条倾向于登记机构实质审查和加重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前提下,登记机构从自身免责和分散赔偿风险的角度出发进行了若干制度设计,是否可行,有待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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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区分登记错误原因,确定不同赔偿责任主体,建立登记赔偿基金
<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登记错误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规定过于原则笼统,有关登记错误的原因、登记赔偿费用来源等问题需要在<城房管'法))中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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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物权法》第191条是否规定了抵押权的追及性,学术界争议较大,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下:第一种观点认为,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并没有承认抵押权人的追及权。一方面,如果承认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就没有必要要求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时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另一方面,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以后,转让抵押财产的价款应当提前清偿或提存,这实际上也已经替代了追及权的行使。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权是对抵押财产交换价值的支配权,对抵押财产具有追及效力,抵押人处分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