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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4年全国人大根据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决定对公司法进行较全面的修改。我们认为,修改公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提高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法律修改要系统协调,同时突出重点、突出针对性;修改要符合国情,同时充分借鉴国际经验。 相似文献
2.
1999年12月25日作出的《关于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增设了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放松了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和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部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开辟第二板块市场。这些修改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毕竟不是对《公司法》的全面修正。 相似文献
3.
4.
基于权力(利)、义务、利益、责任与风险相匹配的基本逻辑,新《公司法》既要健全董监高的差异化公平问责规范体系,也要建立人性化合理减免责任制度。董监高问责能力取决于其职位的含权量、含金量、实际控制力与影响力,也取决于所在公司治理实况。要重点锁定并严惩关键少数者,严格区别独董与内部执行董事的法律角色。董监高责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严格责任为例外。为精准识别董监高过错,建议采取法商、德商、智商、情商合一的理性人标准。要坚持责任自负为主、连带责任为辅。连带责任规范要保持统一化与谦抑化,赋予董监高在承担连带责任后的法定追偿权。要坚持有限责任为主、无限责任为辅。董监高对第三人不负责任为原则,负责为例外。建议精准甄别董监高个人责任与公司法人责任。章程或公司决议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只要登记、备案或公示,即可对抗相对人。建议导入商事判断规则,允许公司自主豁免或减轻董监高责任,要求董监高自担最低责任限额,导入董监高责任保险制度。董监高问责机制要与股权激励相匹配。 相似文献
5.
刘俊海 《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6,(2):22-25,21
自从邓小平同志1992年南巡讲话以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呼声已成为举国上下之共识。人们都感受到,建设一个社会主义的现代法治国家,对于降低社会经济、政治生活的运行成本,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公民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界定政府与人民的法律角色,实现国富民强的宏伟理念关系甚大。 相似文献
6.
规制政府采购人变相指定供应商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变相指定供应商的行为有悖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原则是政府采购法第3条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法第18条第2款也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 相似文献
7.
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制度的有关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早在4月初,中国证监会曾草拟了《上市公司就有关社会公众股股东重大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指导意见》并广泛征求意见, 相似文献
8.
<正>一是,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离不开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国际化。要打造中国资本市场竞争力,必须要以打造中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竞争力为前提。我认为,现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宏观调控的职能设计与资本市场国际化不相匹配,应以资本 相似文献
9.
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与管制型政府如影相随。而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尊重市场主体的市场经营行为,保护广大市场主体的自治行为,为市场和广大市场主体优化消费与投资环境,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以公共服务的理念和视角,审视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管与服务,尤其是服务的丰富内涵,对创新行政管理理念,转变政府职能都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在今年5月12日大连市工商局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工商行政管理文化论坛上,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刘俊海教授应邀发表了题为《创新经济行政职能打造服务型政府》的主题演讲。本刊摘要发表其中主要观点。 相似文献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