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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凤珍 《经济论坛》2006,(20):134-134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除了肩负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职能,就是服务职能,即为辖区的社会稳定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党的中心工作服务。在这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对人民法院的服务职能有更深的了解。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要有创新,要寻求新发展,就要广开新思路,就应当强化“四个意识”,为辖区的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树立大局意识。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是人民法院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集中体现。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开展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必须始终坚持的正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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