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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 我国《票据法》没有确认空白支票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空白授权支票的要件为: (一)须有空白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人)签章 签章是票据行为最起码的要素,是行为人负担票据债务的内在意思的外观表示,没有签章这一法定形式要件的票据无效。所谓支票行为人,即授权他人补充空白支票的授权人。  相似文献   
2.
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变造无明确定义,一般认为,票据变造是指没有变更权限之人,以行使票据权利为目的,变更票据上除签章之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违法行为。票据变造一般应具备以下三要件:  相似文献   
3.
论票据的知情抗辩——兼论票据抗辩限制原则的例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认为,我国《票据法》的票据抗辩限制原则的例外情况包括知情抗辩和无对价抗辩,而知情抗辩又分为恶意抗辩和知情前手无处分权的抗辩。恶意抗辩应采用“损害认识说”;知情前手无处分权的抗辩应以“明知和应知”为准。  相似文献   
4.
山文岑 《经济师》2004,(9):72-73
文章认为 ,我国《票据法》的恶意抗辩应采用“损害认识说” ;恶意认定的时间点应以持票人取得票据时为准 ,抗辩事由是否存在应以票据到期日或行使票据权利时为准。“明知抗辩事由”不包括非法取得票据的情形 ;持票人明知债务人对其直接前手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仍取得票据的 ,债务人为恶意抗辩 ;恶意的内容不涵盖重大过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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