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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托契约的由来及产生的问题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托法皆由信托的发源地英美国家继受而来,并为避免与原有法律的冲突而进行了相应的本土化改造,认为生前信托行为属契约行为即是一例。英美信托法认为生前信托行为实质上是委托人的单方行为,即单方意思表示加上财产权的转移(宣言信托除外),即使受让财产的受托人没有承诺接受信托可欠缺主体资格,也不妨碍信托的有效成立。这是因为信托是衡平法的产物,衡平法介入信托关系,旨在实现委托人的真意,不会轻易使信托失效,且信托法形成早于契约法,故而英美信托法可以不受契约法的约束。而大陆法系在引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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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的制度功能在于财产转移与财产管理,与此相对应的信托的基本价值取向便是自由与效率。分析我国的《信托法》,突出委托人的地位,限制受托人的权利,其价值取向追求安全和秩序。随着信托业的规范和发展,应逐步限制委托人的权利,而给受托人以充分的自由,从而尽可能地发挥信托的价值机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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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但各地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管理,安置房为有限产权,被征收人权利无法保障。本文通过对征收安置房与保障性住房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将征收安置房纳入保障性住房范畴的弊端,建议将两者分开管理,包括建设主体、建设计划、土地供应、产权限制、使用管理等方面,分别制定不同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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