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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英荣 《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法的正当性是法的内在权威的主要源泉,是评价法的外在效力的标准,因此不正当的抽象行政行为应赋予其可诉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对行政诉讼目的的定位决定了受案范围内的狭隘性,本文认为对行政诉讼目的应定位于“监督说”,并在该目的指引下赋予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同时,赋予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在我国也有其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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