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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人工智能遵循人类设计和编制的程序,其不具有独立意识,本质上是便捷人类生活的工具;强人工智能随着科技发展或许可具有一定“独立意识”,但这种意识仍然是人类先验知识的延伸,其不能够达到人类“自由意识”的高度。所以,基于刑法体系稳定性及社会伦理的考量,不宜将人工智能体纳入刑事责任主体范围内。承认肯定说观点将意味着刑法体系的“回炉重造”,对于整个刑法理论体系将产生“质变”影响。时下,对人工智能体的风险防范应主要致力于如何确保其未来发展的“可控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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