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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通常作为法学的入门学科而安排在新生刚入学时开设,对此做法尚存质疑。通过比较当前与民国时期法理学在法学课程设置中之位置的不同,并在厘清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目的的基础上,提出部门法是法理学逻辑分析的起点,而不是相反;从而法理学应该在学习基本部门法之后开设,而不是像目前通行的做法那样在学习基本部门法之前开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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