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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持股现象是股东法人化与公司结构网络化的产物。作为一项基于法人持股而产生的技术性手段,在改革开放后,它如同其他股权分置手段一样被传入中国并为市场所熟知。但基于特定的政治经济原因,立法者在明知其利弊的情况下对交叉持股的法律规制措施进行了人为的隐匿。但随着经济市场自由化的推进,对交叉持股规则进行法律上的重建也逐渐成为一个现实性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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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中,表决权是股权的一种重要表现,而股东的目的则在于获取利润.因此,在行使其表决权时,股东可能不采取直接行使的手段,而是将表决权以其代理或信托的方武将相关权利委以他人,从而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于英美法体系下的表决权信托制度由此发挥出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作用.但该制度的理念,却与大陆法系民法传统不兼容.由此,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出现了一些极富特色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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