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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而是将反歧视条款分散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中。反性骚扰问题在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利保障法》中对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个别地方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性骚扰案件在诉讼中多以失败告终。终究其原因,是与我国现阶段反歧视法立法的缺位,与“性骚扰”概念的不明确,与诉讼制度中证明标准缺乏适应性骚扰案件实际特征的相应调整大有关系。笔者将结合近年我国发生的性骚扰案例,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于解决此问题存在的瓶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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