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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政商关系通常是指政府与民营企业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理论框架相对于西方经济学的优势在于,通过引入生产力范畴,可提供对政商关系评价的客观标准以及对政商关系演变的科学解释。当前决定我国政商关系的主要约束条件包括:党和政府在利益代表上的广泛性;民营经济能够充分利用市场信息,进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家坚持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同时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已形成共生发展关系。基于上述约束条件,社会生产力标准是评价民营企业经营行为和政商关系的根本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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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比在生产关系及上层建筑层面的基本制度差异体现在: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三个代表”属性的长期执政党即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央地关系上中央政治集中的同时赋予地方一定的经济自主权。这些基本制度差异使得我国地方政商关系必然与西方模式有重要区别:地方政商关系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是政府而不是私人企业;地方政府扶持私人企业的动机是发展本地经济及赢得地方间经济竞赛,而不是与特定私人资本利益集团的权钱交换,从而这一扶持会更为一视同仁且更加用心用力;政商关系行为的合法性边界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不是基于私人资本利益来界定,因此分别涉及人、信息及金钱之“交流”的政商“旋转门”、政治游说及政治献金是非法的。地方政商双方都要认清上述区别的客观必然性并以此指导各自政商关系行为,进而形成促进政商关系向“亲清型”发展的主观自觉性。此外,基本制度背景还使我国地方政商关系具有向“亲清型”发展的内在趋势,而要推进其实现则还需加强对地方政商关系的上级监管与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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