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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人格权中的某些权能因其可利用性逐渐成为交易对象.主体之间可以通过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包括在受到侵害时通过损害赔偿的方式获取救济,此谓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兼具精神属性和财产属性的人格权商业化利用,对于我国传统民法关于人格权保护模式而言无疑是一种挑战,透过分析其法律性质,厘清其存在的理论基础不明、法律保障欠缺等问题,明确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理论基础及损害赔偿的价值衡量标准,以期完善我国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相关法律理论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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