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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绍旺 《现代商业》2008,23(6):270-271
不法原因给付制度是大陆法系债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地受到前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的影响,没有明确提出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机制,而是笼统的规定在民事行为无效或合同无效中,法律制裁与民法的法律定位、宪政原则和法官消极中立等现代司法理念冲突,具有较浓的国家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色彩.建议我国民事立法建立统一、完善的不法原因给付制度.但在建立和具体适用该制度时,一定要注意合理界定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协调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规定的关系,尽可能抑制该制度本身可能造成的消极后果.  相似文献   
2.
王绍旺 《中国电子商务》2010,(7):319-319,321
经济性裁员给予了用人单位较为宽泛的劳动关系解除权利,可以说是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的集中体现。通过经济性裁员,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生产经营的困境,从而提高市场竞争力。尽管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对经济性裁员作出了法律规定,但是,在现阶段对企业裁员行为的实效性影响却微乎其微。怎样切实加强对企业经济性裁员的管理,对规范企业裁员行为进行深入思考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假如用人单位滥用这项权利,就会造成大量劳动者的失业,从而侵犯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和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为此,十分有必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加强对我国经济性裁员的管理与思考。本文首先对经济性裁员进行了界定,分析了我国企业经济性裁员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企业经济性裁员管理的对策,并对完善企业经济性裁员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3.
我国实行建设用地流转的"二元制",集体建设用地只能通过征收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才能进入市场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两种用益物权权能不平等,一方面导致国家垄断一级市场,进而滋生腐败;另一方面土地征收成本增加,集体建设用地出现隐性市场.使法律权威受到挑战.为了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实定法秩序和自生秩序的互动、对流,使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自觉守法,从用益物权公平性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本效益角度分析,放松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制是法律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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