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6篇
  免费   2篇
财政金融   4篇
计划管理   4篇
经济学   1篇
综合类   1篇
贸易经济   15篇
经济概况   3篇
  2023年   3篇
  2022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4年   4篇
  2013年   2篇
  2012年   1篇
  2011年   2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2篇
  2007年   2篇
  2006年   4篇
  2002年   2篇
  2001年   1篇
  2000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正分期装运是指信用证中货物各批次装运日期或期限已确定的分批装运。UCP600对分期装运有着明确的规定。然而规定过于简略,而实践中所发生的情况又较为复杂,有必要结合信用  相似文献   
2.
3.
在信用证交易中,通知行承担着将开证行所开立之信用证传递给受益人之义务。至于通知行通知之具体要求,UCP600第9条有明文规定:"b.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信用证或修改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C.通知行可以利用另一家银行的服务(‘第二通知行’)向受益人通知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通知信用证或修改,第二通知行即表明其认为所收到的通知的表面真实性得到满足,且通知准确地反映了所收到的信用证或修改的条款及条件。”由此可知,在通知信用证过程中,通知行承担着确认信用证表面真实性及准确通知等两项主要责任。  相似文献   
4.
买卖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按合同及法律之规定履行各自义务。一旦卖方未能按合同及法律规定履行义务,买方有权追究卖方违约责任。然而,基于诚信原则、鼓励交易与合同维持等精神,CISG赋予卖方在不履行时补救其履行的权利。但为维持买卖双方利益之平衡,CISG根据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分别设定了行使条件。在卖方补救不履行期间,买方有权中止履行对应义务,但不得行使与卖方补救权相悖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卖方未能补救违约的,买方可行使法律所规定之救济措施。补救期限内即使卖方已做出补救,也不影响买方就其所遭受之损失请求损害赔偿。买方非法拒绝卖方补救时,买方丧失相应法律救济权利。当卖方补救权与买方合同解除权、实际履行请求权及宽限期通知制度相冲突时,哪一种权利优先应视法定补救权与意定补救权之不同而定。  相似文献   
5.
王金根 《商业时代》2007,(33):74-75
美国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ULLCA)融合了公司与合伙的优点,具有公司设立自由化、公司治理自治化、利益分配弹性化、法律条款任意化的特征。本文将其与我国新公司法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我国新公司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
三、公司治理结构 一旦公司的发展超出了家族管理与家族股份拥有间身份紧密重合的界点时,在公司治理与家族审议间规定一个明晰与可接受的结构划分具有重大优势.  相似文献   
7.
基于法典化、自由化及协调化之目的,德国于2004年制定了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吸收了判例法与欧共体指令的积极成果,从而在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都实现了突破。  相似文献   
8.
9.
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卖方接收到买方通过开证行所开立出来的信用证后,即应对该信用证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与货物买卖合同条款相符,是否存在难以办到的"软条款".如果存在,则应当立即联系买方要求其向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以便为最终安全及时获得信用证与合同项下款项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0.
<正>信用证独立性原则是信用证法之基石,是贯彻信用证付款迅捷、确定与低成本商业价值的重要保障。但信用证独立性具有单向性,买卖合同并不独立于信用证,信用证原则上具有中止(终止)买方付款义务、补充或修改买卖合同的效力。信用证因其付款的迅捷、确定与低成本,以及独具魅力的融资功能,在国际贸易中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信用证付款的迅捷机制以及融资功能等的发挥,是建立在信用证独立性基础之上的。尽管信用证是基于买卖合同与申请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