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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雪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5):54-55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我国保险法为分剐设立了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两种基本制度,但是从实行十多年来的实践看,上述立法目的与实践的效果仍有一定的偏离。其原因与投保人及保险人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的认识不足紧密相关。通过对告知义务与说明义务关系的分析,作者试图证明上述义务不仅是保险合同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的体现,而且也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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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杉 《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7,(13):74-75
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分析,主要讨论了以下三个问题:1.通过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苹的考察,试图说明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建立海外投资制度是各国都不可避免的选择。2.在对主要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介绍中。本文主要选择了三种不同类型海外投资制度的代表国家,即美国、日本和德国,通过对上述国家的分析建立相应的分析模式。3.通过对主要西方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模式和具体制度内容的分析,以建立合理的参照系,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与内容设计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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