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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外资并购往往严重威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利用国家干预管制外资并购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但是过多政府干预又有可能违反有关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东道国在控制外资并购中的干预行为应该有合法的界限:凡是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已为成员国设定国民待遇义务的领域,东道国无权再在该领域实施歧视性管制措施;东道国的内外有别的歧视性管制措施只能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还未设置国民待遇义务的领域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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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的外资并购往往严重威胁东道国的经济安全,利用国家干预管制外资并购成为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但是过多政府干预又有可能违反有关国际法律制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所以,东道国在控制外资并购中的干预行为应该有合法的界限:凡是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已为成员国设定国民待遇义务的领域,东道国无权再在该领域实施歧视性管制措施;东道国的内外有别的歧视性管制措施只能在国际投资法和国际竞争法还未设置国民待遇义务的领域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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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孝红 《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4):44-46
2003年1月24日,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在其本土提起诉讼,指控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其知识产权.该案历经一年多的审理,最后以双方当事人的和解而告终.思科的控诉表面看来是针对知识产权的,但其真正目的是借制止侵犯知识产权之名,行维持跨国垄断之实,其意在利用诉讼来打击、排挤竞争对手,以继续独霸全球互联网业.思科正是凭借其"私有协议"中的知识产权而确立并维持了其在世界网络业中的霸主地位.笔者认为,对网络业"私有协议"中的知识产品授以知识产权,实乃是对知识产权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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