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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现实问题的层出不穷,《行政复议法》本身固有的先天性的缺陷日益显现,这要通过对行政复议制度在立法层面的重新思考定位及理论上对管辖机制、程序制度的重构来从根源上彻底解决,从而设置出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现实纠纷的合理的法律制度。文章从行政复议的性质说起,通过比较分析英、德、美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而剖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来论述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观念定位、组织设置和程序制度方面的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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