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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关非洲国家因战乱和暴力活动造成中国投资者人身和资产损害的情况不时发生。对此,因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非BIT全面保护和安全条款在保护投资者免受人身损害,以及保护投资者法律权益两方面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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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11,18(4):51-56,73
ECFA是继CEPA后中国"一国四席"结构下自由贸易协定发展的新成果。与CEPA相比,ECFA的内容更加全面,结构更加完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尚未完全达到WTO有关一体化规则及中国入世承诺的要求,以及对双边贸易摩擦问题未予跟CEPA类似的制度设计等。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对策建议,同时也就"一国四席"架构下如何更好地实现中国区域贸易自由化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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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惠国待遇条款是BIT的核心条款之一,目前对该条款的适用焦点在于可否适用于程序性规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草案)》对其使用规定了四项条件。通过考察相关案例并对照分析,本文认为该条款的适用应以《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文本分析方法为首要依据,中国在与非洲各国签订BIT时,应积极主张将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争议解决程序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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