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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应将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仍然照搬《企业会计准则》关于商誉的规定,将按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本文就此结果是否合理做出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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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允许内资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出资,并且允许各股东出资不同步.这就可能造成在一个股东取得对公司控制权时,其他股东出资尚未到位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取得子公司形成的商誉该如何计算呢,是否仍是按一般做法那样,将按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呢?下面结合一个例子谈谈我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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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家公司将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被委托公司)委托第三方经营管理,收取委托经营管理费的情况。然而,对于委托经营下的被委托公司到底是由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予以合并,实务中做法不一,有的认为受托方对被委托公司不持有股权,故受托方不能将被委托公司合并进来;也有的公司一旦受托经营管理了某企业,便将该企业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这种状况造成了不同会计主体对同一事项的会计处理理念不同甚至截然相反,下面谈谈笔者对委托经营方式下合并财务报表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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