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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多的还是强制性义务;将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权力授予法规,可能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不符;将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具体办法交由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能给予地方过多的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碍平等原则,与立法目的不一致;对生育数量的确定应当是公民的选择性权利,而非仰赖国家的行政许可;生育政策的法律化应当由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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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多的还是强制性义务;将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权力授予法规,可能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不符;将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具体办法交由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能给予地方过多的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碍平等原则,与立法目的不一致;对生育数量的确定应当是公民的选择性权利,而非仰赖国家的行政许可;生育政策的法律化应当由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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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政策主要以立法、行政决策和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达形式。生育政策在生育数量、社会抚养费和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者行政处分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生育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缺失。良好的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需要多领域专家的论证,以专业性和中立性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同时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以通过组织化的基本权利之利益诉求的表达来保证政策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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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一个过程论的分析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生育政策主要以立法、行政决策和党的规范性文件为表达形式.生育政策在生育数量、社会抚养费和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者行政处分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便是生育政策制定和调整过程中科学性和民主性的缺失.良好的生育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需要多领域专家的论证,以专业性和中立性来保证政策的科学性;同时也需要广大公众的积极参与,以通过组织化的基本权利之利益诉求的表达来保证政策的民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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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将我国过去长期以来的生育政策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该条的结构主要包括:对现行生育政策的稳定;对倡导性义务的表述;对生育数量确定的原则+授权。通过仔细考量,所谓的倡导性义务实质更多的还是强制性义务;将对生育数量的限制权力授予法规,可能与法律保留原则存在不符;将对生育数量进行限制的具体办法交由地方性法规制定,可能给予地方过多的立法上的自由裁量权,有碍平等原则,与立法目的不一致;对生育数量的确定应当是公民的选择性权利,而非仰赖国家的行政许可;生育政策的法律化应当由人大而非人大常委会来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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