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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区域经济协调主体应该包括政府、社会中介组织和市场主体三大类型,各主体之间应当实现平面式协调与交错式协调的结合。当前中国区域经济协调应当以和谐、科学发展以及社会政策整合为协调战略。同时,本文认为,建立健全协调主体的机构设置制度、政府经济协调行为的环境评估制度、针对各协调制度本身的规划和审查制度,是在具体制度建设层面落实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机制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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