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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物上代位性作为担保物权的重要特征已被广泛接受,但对于物上代位性的衍生品——代位物的范围以及确定的规则则鲜有人涉及。立法界定的范围仅限于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形式的现金代位物显然过于窄浅;司法在适用法律规定的同时,也在进行突破性的探索:既以"财产的特定性"为标准裁判现金代位物灭失,也依据"追踪原则"确立了非现金代位物的法律地位。而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担保交易对代位物的界定及确定的相关规则,我国代位物的范围应相应扩展,同时应将"追踪原则"而非"财产特定性"作为确定代位物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物权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规定了登记部门,但未确定应收账款的含义及范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界定了应收账款的含义及范围,但与会计意义上的应收账款相比发生了实质性嬗变.该嬗变尽管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学理解释符合<物权法>立法原意,但权威性不足,导致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法律适用的困境与冲突.解决的原则应是既要尽力维护法律内部的和谐统一,也要确保原有权利进入质押融资领域的通道问题.提出了现阶段法律适用冲突解决的方式及理由,但最终的解决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或国务院废止相关法规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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