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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邹玉政 《商业时代》2007,(24):62-63
建构一个相对独立自主的市民社会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实现这种建构的基本路径只能是法制建设的推进。作为一种推动社会现实的工具,我国的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诚信政府等立法理念无疑契合了市民社会生长的基本要求,对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相似文献   
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成熟的特征和与其相应的生产力的低层次性和发展不平衡的现实,决定了其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框架中,鲜明地表现出自身的特色——主体特色,这种主体特色体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政治、文化等各个方面,而所谓主体特色也因此可以表述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各个领域中,或是所有制、分配制度,或是社会制度、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以及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包括价值观,都没有单一或独事的存在,而总是呈现出主体与非主体并存的二元格局,其主体方面体现着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而非主体方面,则体现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体特色的哲学依据则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矛盾论。  相似文献   
3.
相对独立自主的市民社会的建构为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其基本路径乃是法制建设的推进。中国的行政许可立法,既尊重了中国当代国家和社会渐次分离的现实,又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其确立的有限政府、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诚信政府等立法理念无疑促进了市民社会的生长。作为一种推动社会现实的工具,行政许可法对建构中国市民社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正是我国法制建设对市场经济发展另类支持一个具体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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