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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业主自治,既可以指业主的权利状态,也可以指业主们的行动状态,其可以和阶段、能力、活动、行动,甚至运动等组合为新的词语。在一些省市的物业管理地方法规里,也曾经写入“业主自治”这个词汇。比如,2007年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法律层面,对“业主自治”缺乏准确的定义。  相似文献   
2.
S先生:您好,感谢您的建议1这对我们此前拟定的酬金制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草案)有很多思考和借鉴之处。就具体建议内容,简单陈述我们在设计合同草稿时的思考,供您和贵公司参考(下面加粗字体部分为引述您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新视角     
业委会给业主发“红包”的话题之所以引发媒体关注,关键在于无论是权利的主张,还是权力的施与,都与大家平常经验的前期物业管理阶段不同。由此体现出的行为表征的差异,给外界带来心理的冲击和观念的涤荡。  相似文献   
4.
包括笔者在内,许多人都指出过,《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在逻辑上存在冲突之处。虽然从法律位阶上讲,《物权法》是上位法,但是其法律地位在物业管理的实现过程中总是被忽略掉。举例而言,《物权法》所确立的业主自行管理、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三种区分所有建筑物管理的方式,在迄今为止的物业管理地方立法中都只剩下一种——聘用物业服务企业。毫无疑问,这是《物业管理条例》所带来的影响。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政策文件时,也往往是倚重《物业管理条例》而忽视《物权法》,令物业服务企业的一体化物业管理模式越发的市场独大,自行管理和聘用其他管理人的建筑物管理方式几无实现可能。  相似文献   
5.
“业主知情权”的概念,并未在《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明确出现,但对业主知情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已有所体现。毫无疑问,《物权法》第七十条中“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的规定,是业主知情权的来源。该条款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采用“三分法”,即专有权、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  相似文献   
6.
下面即将看到的几种情形,有些是媒体报道中出现的,有些是业主维权群体交流时提及的。这些案例中出现的问题或情境,在现实中应该并不罕见。  相似文献   
7.
2012年中,两次造访南京。得以成行,缘于在微博上结识了许兄。许兄本名许庆实,网名@金陵肖石,原是一家物业公司的总经理。大概是我远离商场日久,不太习惯以“总”字冠人相称,故以兄尊称。而在很多人一起讨论时,若在场的还有许兄的同行,则称老许。老许在2012年中先后邀我前往南京、西安,只有一个原因:我们都对改善业主权益和物业管理有兴趣,而这里恰有一些事情正在发生,让我们激动。  相似文献   
8.
在水电站的建设中,越来越多的业主选择采用进水阀的形式来保证水轮机的起闭和检修。在低中水头段,大中型水轮机多数选择蝴蝶阀作为进水阀门。在蝶阀的制造过程中,全部要求作水压试验和渗漏试验,以保证蝶阀能够满足水轮机运行和关闭的使用要求。  相似文献   
9.
艰难的津贴     
在业主自治领域里,有些问题看似简单,实则复杂,业委会成员是否领取工作津贴即是一例(为了讨论的方便,简称为“津贴问题”)。其简单在于:如果忽略各种环境内容,则这个问题可以简化为“由业主们来决定”的选择题,答案也是非此即彼:若表决结果是大多数人同意,则给付获选委员们津贴:若表决议题未获通过,则获选委员们就要义务劳动。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  相似文献   
10.
目前,全港约有4万幢私人大厦,其中大约有六成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约有9千幢由业主立案法团或其他居民组织管理。这些建筑中,有4011栋楼龄超过50年的旧楼,其中约有1000栋被列为“有较明显欠妥之处”。过去十几年问,由于接连发生旧楼突然坍塌事故,以及2003年“非典”期间大厦管理问题引发社会关注,香港各界越来越重视建筑物管理的法律修订和实务改进,并且形成了政府与社会良性互动的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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