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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30日,原告高洪雁手持二份自己与被告黑龙江省沾河林业局的二份“土地承包合同书”及公证书到沾河法院立案庭要求立案,状告沾河林业局违约,第三人逊克县新鄂乡人民政府侵权。并诉称,自己与沾河林业局于1997年12月24日经协商,签订了由原告承包经营沾河林业局疙疸敏施业区9、13林班130公顷土地的《耕种承包合同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即1999年3月15日开春种地前,被第三人擅自抢占并将该块土地重新发包给他人,被告虽然采取沟通协商等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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