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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第70条所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间存在职能内容不清、行使顺位不明的问题,引发了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条款的适用障碍。通过梳理各主体一般公益诉讼职能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其各自的公益诉讼职能内容;进一步从“职能范围不清”和“行使顺位不明”两方面阐明各主体职能行使障碍的内涵;结合检察院、消费者协会、网信部门设立的宗旨和职能,从体系化视角阐明三者各自所保护的公共利益类型、厘清三者间保护个人信息公共利益的职能顺位,在法律适用层面为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扫清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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