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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由于法律对"确有错误"没有明确界定,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随意性较大,再审案件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处于被动应诉地位,法律监督形同虚设。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在公诉环节严格把握案件质量;建立科学的刑事再审工作机制,加强上下级检察院的联系和沟通,必须派员出席再审,对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要敢于抗诉;对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的随意性可建议全国人大制定启动再审听证制度加以限制。  相似文献   
2.
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对有疑问的证据在休庭后自行调查取证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合议庭休庭后的调查取证权;合议庭不能将休庭后的调查核实简单理解为自行调查取证,合议庭对有疑问的证据可以采取证人重新出庭作证或让控辩双方重新收集相关证据的方式加以解决;人民检察院直接赋予合议庭休庭后自行调查取证的权利,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加以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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